2020年6月12日,第二纪检监察宁倩利用初心课堂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,就办案过程中如何正确引用党纪条款、法律法规,与同事进行学习探讨,避免出现引用条款不准确,甚至引用错误的情形,努力提升办案质量。
经典小案例:
案例一:冯某,中共党员,某市某区安监局副局长。2017年1月至10月,冯某私自用区安监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3次,共加注95号汽油160升,计人民币1250元。
案例二:张某,中共党员,某市某区市容局副局长。2018年1月至9月,张某私自用市容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5次,共加注95号汽油220升,计人民币1760元。
案例三:陈某,中共党员,某公立小学校长(事业编)。陈某于2018年1月至6月,私自用学校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6次,共加注92号汽油280升,计人民币2020元。
三个小案例同样都是私车公养,但因当事人身份和违纪行为发生时间的不同,引用条款也有所差别。
从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分析,若“私车公养”的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,应适用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,给予党纪处分。若“私车公养”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,应适用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。此外,对于发生在或持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“私车公养”行为,应适用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给予党纪处分。对于发生在或持续到200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“私车公养”行为,则适用200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八十二条给予党纪处分。
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分析,若违纪行为发生在2017年12月5日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施行之后,且当事人身份不属于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。“私车公养”的违纪行为仍应适用2015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。
相关条规链接:
1.(2016)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2.(2016)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3.(2018)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、购买、更换、装饰、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4.(2003)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